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训工作规程》,结合学院的实际及政府对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的辅性教学设备均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实行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含教学辅助设备)的购置,必需根据学院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学院资产科组织采购,计财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入库验收单(仪器设备值在1000元以上者)付款、报销。
第六条 设备值在1000元以下者,由各系部(或教学单位)与学院资产科协商购置和验收报销方式。
第七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增加的教学仪器设备,皆由资产科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系部实训部主任及实训技术人员应做好到货后的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把好质量技术验收关。
第八条 由资产科填写《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凭证》,并登录全院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制作《固定资产号牌》交仪器设备具体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系部财产管理员依据《教学设备验收凭证》建立以具体实训室为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有附件的设备要详细记载附件的品名、数量、规格、等,价格高于500元的计算机软件,要单独建账。
第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将《固定资产号牌》 粘贴在仪器设备的显要位置,同时建立本室的仪器设备账。
第十一条 教务处配合资产科不定期对各教学系部教学仪器账、卡、物、牌相符率进行抽查,资产科每年末对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一次财产清理。
第三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并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训技术人员即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和教务处、资产科审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所在实训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审批,设备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实训技术人员必须同设备外借。仪器设备的外借期限在半年以内且不得跨年。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实训技术人员应及时维修,并将故障原因及维修情况记录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簿》上。
第十七条 维修中若需更换零部件或需维修商维修的,必须填写《维修报告单》,经系部、教务处、资产科、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科组织物资采购和联系维修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需调出实训室外进行维修的,由实训室填写《维修调出单》,经系部、教务处审批,交资产科联系维修商维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领用人在办理退休、调出、转岗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科办理仪器设备清点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 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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