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训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以获得有关专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措施。为了充分发挥校外教学实训基地在教学实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管理,促进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建设,提高教学实训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校外教学实训基地是指有关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为我院学生进行相关专业的生产实训、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而提供的场所。
2.学院各专业的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由学院与有关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教学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特点,根据本专业实训教学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完成实训项目,能承担实训管理任务,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3.为保证校外实训教学正常开展和实训教学计划的实施,校外教学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实训项目、内容能很好地检验与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2)能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训条件和劳动保障;
(3)能为学生实训提供必备食宿条件;
(4)能为学生实训指派较高水平的指导教师;
(5)实训基地建立后,能在几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4.各教学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性质和实训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分步建设、先易后难、互利互惠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校外教学实训基地。按照尽量满足教学需要的要求,每个专业必须建立2个以上的校外实训基地。
5.学院与教学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在合作期内应承担如下义务:
(1)学院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教学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教学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3)教学实训共建单位对实训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4)教学实训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教学实训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恩施市区以外的教学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训师生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6.教学实训基地共建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经协商应由学院(教务处)或系(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教学实训基地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教学实训基地、有关系(部)各执一份。教学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的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训项目;实训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其它。
7.为了规范学院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正常运行,学院和各教学系(部)必须采取措施强化对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管理。
(1)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由院、系两级教务部门统一管理,包括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申报、检查和评估;校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等。日常事务由系(部)具体负责。
(2)为规范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教学管理,各教学系(部)要制定校外教学实训基地实训教学管理办法。每学期要制定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实训计划(包括实训项目、实训课时、实训时间);搜集、整理实训资料(包括实训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实训教案、实训过程记录、学生实训报告等),并按《金年会金字招牌至上网站综合实训管理办法(教务处[2004]17号)》的要求装订成册存档;定期进行校外实训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校外实训教学经验。确保校外教学实训基地功能的正常发挥,
(3)系(部)负责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规划、选点,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的材料申报和建设工作。
(4)校外教学实训基地经学院批准后由系(部)自行挂牌或由学院统一组织挂牌。
8.为促进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系(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训情况。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