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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恩施州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国定资产是指为学院教学、工作、学生生活所需的使用时间超过一定期限(12个月以上)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公寓、食堂、办公楼等建构筑物、教学仪器设备、课桌椅、学生用床、办公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等。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帐务。
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使用部门申报、后后勤处组织相关专家等现场核实、审批(含学院及财政局)、处置、调帐。
第二节 审批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学院有意捐赠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
法律上所有权已丧失的固定资产;
盘亏固定资产;
闲置固定资产;
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
依据单位或国家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报废、报损固定资产需经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小组由后勤处、计财处、审计室、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两名专家组成。专家在学院所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处置固定资产需书面报后勤处。后勤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
审批权限
㈠ 固定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㈡ 固定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固定资产处置经学院审批后,再报州财政局审批。
第三节 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盘亏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勤处编制盘亏报表,报分管院领导。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应由专业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再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处置。
报废固定资产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残值。
处置结果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四节 收入管理及帐务处理
转让经费和残值由计财处收取。后勤处凭收据处置。
后勤处、计财处凭州财政局下文调帐。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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